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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|《关于印发哈尔滨市“承诺即修复”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》

发布时间:(2021-08-03)

为解决企业因一般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,不知晓、不主动修复信用,在招标投标、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难题,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从企业需求侧出发,以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为宗旨,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“承诺即修复”试点,实现最快捷、最便利的“极简修复”。

  一、试点范围。选择道里区、南岗区、松北区、平房区、尚志市、五常市、宾县7个区县(市),开展“承诺即修复”试点工作。

  二、试点对象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完善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办财金〔2019〕527号)规定,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“承诺即修复”,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,最长公示期为1年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、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“承诺即修复”。

  三、主要任务

  (一)推行“零”跑腿。建立源头治理机制,区、县(市)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,即启动信用修复,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“信用修复承诺书”(附件1,简称“承诺书”),填报“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” (附件2,简称“修复表”)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,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。

  (二)实施“零”周期。区、县(市)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,填报完整“修复表”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,将“承诺书”“修复表”上传至“信用中国(黑龙江哈尔滨)”网站。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,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,即时完成初审,“零”周期修复信用。

  (三)实现“零”存量。区、县(市)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,开展信用修复,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,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,减少失信主体数量,确保“应修尽修”,提升辖区信用水平。

  (四)确保“零”违诺。区、县(市)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,采取谈话提醒,加强检查频次、不再适用“承诺即修复”政策等措施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,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,督促企业履行承诺,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。

  “承诺即修复”,符合国家信用修复有关规定,建立了“源头前置承诺+期满告知提醒+政府主动代办”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创新机制,帮助企业实现信用修复“零”跑腿、“零”周期、“零”存量和“零”违诺,真正为企业办实事、办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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